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032號
聲 請 人 聖華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淑華
相 對 人 瑄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雄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一○○年度存字第四四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
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貳佰叁拾叁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
鈞院100年度全字第62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
提存新臺幣233萬元,並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存字第
44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
意書及最新變更登記表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
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同意書及最新變更登記表等件
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存字
第446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