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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10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032號 聲 請 人 聖華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華 相 對 人 瑄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一○○年度存字第四四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 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佰叁拾叁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100年度全字第62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 提存新臺幣233萬元,並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存字第 44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 意書及最新變更登記表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 物,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同意書及最新變更登記表等件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存字 第446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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