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099號
聲 請 人 新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金璋
相 對 人 雲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誌恆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供
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
準用第104條第
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
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
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其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
5523號民事裁定而為提存之提存物,依
上開說明,聲請人聲
請返還提存物,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