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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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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10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099號 聲 請 人 新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金璋 相 對 人 雲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誌恆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 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 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其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 5523號民事裁定而為提存之提存物,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 請返還提存物,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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