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愛情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羿群
楊淑芬
相 對 人 羅紫瑛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二七五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
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
行程序終結;於
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
債權人已撤回
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
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
定已逾30日,依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
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
鈞院99年度全字第40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
供新臺幣50萬元,並以鈞院99年度存字第2756號提存事件提
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
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定21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
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提
存書影本、聲請撤回假扣押狀影本、
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
為證。
三、查本件聲請人愛情海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愛情海公司)業已解
散,未經選任
清算人,應以全體股東為法定清算人,列為本
件聲請人愛情海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合先敘明。又本件聲請
返還提存物事件,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存字第2756
號及99年度司執全字第1084號卷宗,聲請人業已撤回對相對
人之假扣押執行,且
詎聲請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按
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
相對人
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附卷
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
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