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158號
聲 請 人 就業情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靜玉
代 理 人 謝樹藝
律師
代 理 人 吳佩玲律師
相 對 人 元太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惠英
人
相 對 人 劉國琰
相 對 人 葉宗銘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二七三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
幣肆萬元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面額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整壹張,合計新臺幣參佰參拾肆萬元整
,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
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
行程序終結;於
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
債權人已撤回
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
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
定已逾30日,依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
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
鈞院99年度全字第38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
提存新臺幣334萬元,並以鈞院99年度存字第2738號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茲因假扣押裁定已被廢棄及聲請人已撤回假扣
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定20日
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
迄未行使,
爰
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假扣押
廢棄裁定、民事執行處通知(以上均為影本)、本院通知相
對人行使權利函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存字第2738號及99年度司執全
字第1074號卷宗,聲請人業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
且
詎聲請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按諸上開說明,聲請
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
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函附卷
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
本件提存物,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