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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1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277號 聲 請 人 森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亨 相 對 人 王金世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通知函通知相對人 相對人已遭通緝逃匿海外而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等件為證。查本件依 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 96年1月1日即已出境,並於98年2月11日為遷出登記,今 仍無入境紀錄,此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1年8月20日移 署資處娟字第1010128291號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非因過失 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認定。從而,本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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