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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1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葉子寬 相 對 人 萬碩國際有限公司 兼 清算人 鄒緒禓即鄒緯訓 相 對 人 蔡緗緗即蔡秋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一○○年度存字第六五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 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三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合計新 臺幣肆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 行程序終結;於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 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 定已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 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95年度裁全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存新臺幣40萬元,現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 院)100年度存字第65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 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 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聲請鈞院定20日期間通知受擔保利 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 物。 三、查本件相對人萬碩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萬碩公司)業經廢止登 記在案,經選任清算人鄒緒禓(原名:鄒緯訓),有本院97年 度司字第368號函文附卷可參,合先敘明。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596號、板橋地院100年度存字第654 號及95年度執全字第1405號事件卷宗,聲請人業已撤回對相 對人之假扣押執行,且詎聲請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 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 。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 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新竹地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 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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