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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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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14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410號 聲 請 人 華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間免為假執行事件, 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報酬事件,聲請 人前遵鈞院100 年度建字第193 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免為假執 行,曾提供新臺幣300,260 元,並以鈞院101 年度存字第70 1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訴訟已終結,並經聲請人定20 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 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並提出免為假執行判決、提存書( 以上均為影本)及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 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 」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 「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而有前款情形 」者,亦同。民國96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之提存法第18條第 1 項第3 款、第4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給付報酬事件雖經本院100 年度 建字第193 號判決宣告准許假執行在案,惟相對人並未持該 假執行判決聲請假執行,僅有相對人以上開判決暨確定證明 書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事件(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 63006 號),此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查明屬實,並有本院民事記 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憑,核屬因免為假執行預供擔保,而假執 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之情形,是以依上開提存法規定,聲 請人即得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 。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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