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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14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45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吳金誠 相 對 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許勝發       許顯榮       許嫺嫺       許娟娟 相 對 人 勝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幸官 相 對 人 金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柱 相 對 人 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金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欽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叁萬肆仟 叁佰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 62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4,734,3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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