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45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吳金誠
相 對 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許勝發
許顯榮
許嫺嫺
許娟娟
相 對 人 勝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幸官
相 對 人 金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柱
相 對 人 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金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欽松
上列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叁萬肆仟
叁佰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
62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
審
裁判費新臺幣4,734,3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