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585號
聲 請 人 史邁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巫羿德
相 對 人 千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炘
諭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二九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
壹佰壹拾陸萬玖仟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
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 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83號民
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
假扣押,提供新臺幣 116萬
9,000元整為
擔保金,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295號提存事件
提存完畢,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業經相對人同
意返還提存物,
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業提出受擔保利益人
即相對人同意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
權調取
上開提存卷查明屬實,其聲請返還該擔保金,依上說
明,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