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671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中華湯包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佳芸
相 對 人 游守賢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百年度存字第一六五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
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八年度乙類第一期登錄債券折合新
臺幣壹佰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
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
行程序終結;於
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
債權人已撤回
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
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
定已逾30日,依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
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下稱金管會)核准以分割方式承受新加坡商星展銀行除台
北分行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以外之在台資產負債及全部營業
,合先說明。又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
鈞院100年度全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
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折合新臺幣100萬元,並以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0年度存字第1659號提存事件提
存在案;茲因新加坡商星展銀行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
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聲請鈞院定25日期間通
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
迄未行使,
爰聲請返
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金管會函、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囑
託塗銷
查封登記書及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
證。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全字第2297號、101年度司聲
字第996號、桃園地院100年度存字第1659號、100年度司執
全字第546號事件卷宗,新加坡商星展銀行業已撤回對相對
人之假扣押執行,且
詎聲請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按
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
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桃園地院函附卷
可稽。從而,聲請人聲
請返還提存物,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