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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18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804號 聲 請 人 飛得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壽清 相 對 人 東莞永發窗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2月20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住址「鐵剛村」之記載,應更正為 「鐵崗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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