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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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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20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0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陳志源 相 對 人 鋐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先明 相 對 人 王先明 相 對 人 張惟智(即張安純之繼承人)       張雅鈴(即張安純之繼承人)       張嘉芝(即張安純之繼承人)       張雅貞(即張安純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零捌佰肆拾玖 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8570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699元、登報費150元,合計 40,849元(計算式:40,699+150=40,849),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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