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0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陳志源
相 對 人 鋐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先明
相 對 人 王先明
相 對 人 張
惟智(即張安純之
繼承人)
張雅鈴(即張安純之
繼承人)
張嘉芝(即張安純之繼承人)
張雅貞(即張安純之繼承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零捌佰肆拾玖
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8570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
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699元、登報費150元,合計
40,849元(計算式:40,699+150=40,849),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