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捷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秉勳 相 對 人 阿波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孝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預付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肆拾柒元 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 字第3802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即被告負 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5,94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