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捷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秉勳
相 對 人 阿波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孝洋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預付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肆拾柒元
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
字第3802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即
被告負
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
裁
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5,94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