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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陳鏡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茂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土地租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茂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給付土地租金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9年度訴字第508號 民事判決,為擔保免為假執行,曾提存新臺幣1,394,000元 ,並以鈞院99年度存字第281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相對 人業已撤回起訴,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存字第2811號及101年度取字第5 28號卷宗,本件提存物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3月9日取回 在案,有本院發還提存金領款收據附於上開取字卷內可稽。 是本件提存物既經聲請人取回而不存在,聲請人即無再行聲 請返還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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