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雅域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崇烈
相 對 人 穆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人即王德仁
杜瑞發
丁明黎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八十年度存字第五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
新臺幣叁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
於一定
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
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
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
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於
假扣押執行事
件,如供擔保之
債權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
其收受為
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依
強制執行法第
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
結。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
鈞院八十年度全字第五四四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新臺幣35,000元,並以鈞院80年度存字第570號提存
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
扣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聲請
鈞院定25日期間命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及本
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查本件相對人穆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穆鳴公司)業於民
國83年4月15日以高巿建設二字第129037號函撤銷登記在案
,未經選任
清算人,應以全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列為本件
相對人穆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合先敘明。經本院
依職權調
閱本院80年度全字第570號含執行卷、80年度存字第570號、
98年度審司聲字第2140號事件卷宗,聲請人業已撤回對相對
人之假扣押執行,且
詎聲請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按
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
相對人
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及高雄地方法院函附卷
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
存物,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