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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7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李榮春 相 對 人 敏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培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薪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整,及 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給付扣薪款間事件,前經本院100年度訴字 第4598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為新臺幣(下同)7,82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 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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