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台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雪亞
相 對 人 廣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凌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供
擔保人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者,所
指法院係指原命供擔保之法院,
而非提存所隸屬之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依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61,000元為
擔保金,並以本院
99年度存字第334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
相對人同意返還,
爰請求本院裁定准予返還
上開擔保金等語
。
三、查本件聲請返還提存物之原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
,有該法院99年度聲字第 386號民事裁定影本、本院99年度
存字第3345號提存書影本附卷
可稽,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
於法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