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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台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亞 相 對 人 廣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供擔保人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者,所 指法院係指原命供擔保之法院,而非提存所隸屬之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61,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 99年度存字第334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 相對人同意返還,爰請求本院裁定准予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 。 三、查本件聲請返還提存物之原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 ,有該法院99年度聲字第 386號民事裁定影本、本院99年度 存字第3345號提存書影本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於法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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