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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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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國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29號 上訴人即原告 康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朝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所因101年國字 第29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下同)1,19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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