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國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2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康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朝冬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所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7至8             樓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天行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8樓       蔡瓊儀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1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年11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1年1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