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國貿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貿字第3號 原   告 RASANT MOBELVERTRIEBS GMBH 法定代理人 Suat Yaprak 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律師 複代理人  林仁熙律師 被   告 弋甲泰實業有限公司(EURO-KING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鍾永華 訴訟代理人 陳長律師 複代理人  徐瑋琳律師       劉思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Arndt Vierhaus」 之記載,應更正為「Suat Yaprak」。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