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國貿字第3號
原 告 RASANT MOBELVERTRIEBS GMBH
法定
代理人 Suat Yaprak
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
律師
複代理人 林仁熙律師
被 告 弋甲泰實業有限公司(EURO-KING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鍾永華
訴訟代理人 陳長律師
複代理人 徐瑋琳律師
劉思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Arndt Vierhaus」
之記載,應更正為「Suat Yaprak」。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