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小上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睿雙
被
上訴人 銳耳創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16
日本院臺北簡易庭所為101年度北小字114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其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
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
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
準用第468條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
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
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以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有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
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
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
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
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
明者,即
難認為已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
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又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依
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
,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所明定。
二、上訴意旨
略以:上訴人於原審曾以民事
聲請通知證人狀聲請
訊問證人翁珮儀、劉芳茹到庭作證,然101年8月7日言詞辯
論
期日僅翁珮儀到庭,上訴人除未為
捨棄傳喚證人劉芳茹之
表示,向法院表明應再訊問證人劉芳茹及蕭翰弦,並經原審
法官當庭表示同意,
詎料卻未再行傳喚並立即作出判決,且
亦未對上訴人聲請關於被上訴人與訴外人丙子公司間99年度
費用支出、貨物進項之交易資料為調查,有違民事訴訟法第
268、289條(上訴人誤載為第303條)規定之情事。
並聲明
:原判決部分廢棄。
三、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條第2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
而為判決,故無被上訴人書狀或陳述。
四、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部分上訴理由形式上指摘原審判決違
背民事訴訟法第268、289條之情形,應認尚符合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4第2項之規定,其提起本件上訴,為已具備合法
要件。然按,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
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6條
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聲明之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
法院應為調查,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甚明,所謂「不必
要者」,係指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中,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與
待證之事實,毫無關聯,或法院就某事項已得
心證,而當事
人仍聲明關於該事項之證據方法
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5
年度
台上字第806號裁判
要旨參照)。次按,法院得囑託機
關、學校、商會、交易所或其他團體為必要之調查;受託者
有為調查之義務。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小
額程序事件,如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
不相當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
為公平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4第2款定有明文。查
,法院對於是否囑託機關、學校、商會、交易所或其他機關
為必要調查時,本有裁量空間,非當事人一旦為聲請,法院
必又調查義務。況上訴人於原審雖提出
前揭調查證據方法之
聲明,
惟原審法院基於證據取捨結果,經斟酌全辯論意旨及
調查證據之結果,已得依
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時,對於
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自得不為調查,原判決
並已敘明「本件事實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或
防禦方法,
經核於判決結果無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顯認已無調查必
要,故就上訴人聲明之人證、物證未再調查,尚無違背民事
訴訟法第286、289條規定。
五、
綜上所述,原判決並無上訴人所指違背法令情事,依上訴意
旨足認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
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六、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
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49條第1項、第436條之29第2款、第78條
、第436條之19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