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小上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芳洲
被
上訴人 儀軍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
2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6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
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
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
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
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
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相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
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最高法院71年
台上字第314 號判例
意旨
參照)。復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
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未提出者
,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
2第2項
準用第471條第1項明定甚明。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僅於民國101年10月15 日提出聲明上訴狀
,泛稱不服原審判決,然其聲明上訴狀內全未表明原審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不
適
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亦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背之法規
、法則、司法解釋或最高法院判例。又上訴人提起上訴
迄今
已逾20日
期間,仍未補正上訴理由,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
證明在卷
足稽。且就整體訴訟資料,亦無從認定原判決有何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上訴人已於上訴狀內依法表明原
審判決如何具體違背法令,
揆諸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
合法,本院即毋庸命其補正,
爰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