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小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廖秀松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賴世雄智網文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新
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字第309號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抗告人主
張對原審於100 年12月28日當庭
駁回訴之追加部分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晉佳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