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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07號 原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被   告 原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璋玲 被   告 全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工程技術合作契約書第25條約定「本合約正本兩 份,由甲乙雙方各存執乙份,副本壹份由甲方存轉,並各自 貼足印花,每份合約附件、工程詳細價目單、保結書及承攬 放棄書各一份。遇有爭執雙方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管 轄法院」等語,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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