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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春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詮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3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 ,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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