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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57號 原   告 伸浩電子有限公司(原名:伸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崇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霆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禾群科技工程有 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6,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63,46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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