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攝影人數位影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惠揚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建字第
167 號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零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合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