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72號
原 告 許幸仔
陳四德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啟昌
律師
被 告 誠邦建築規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錦
被 告 冠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繆 璁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健益律師
鄭仁哲律師
王紀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上午九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被告於一
百零四年二月十六日所為時效
抗辯提出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