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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72號 原   告 許幸仔       陳四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 被   告 誠邦建築規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錦 被   告 冠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繆 璁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健益律師       鄭仁哲律師       王紀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三日上午十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就時效問題 提出完整辯論,如有證據亦應一併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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