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幸仔
陳四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邦建築規劃股份有限公司、冠勝營造工
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
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叁萬玖
仟柒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叁拾肆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