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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幸仔       陳四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邦建築規劃股份有限公司、冠勝營造工 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叁萬玖 仟柒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叁拾肆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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