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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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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富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昌 被 上訴人 成遠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建字第17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920萬768 元〔本訴給付訴訟部分242萬5246元,確認訴訟本票部 分297萬3061元,反訴敗訴部分380萬2461元(449 萬3521元-69 萬1060元=380萬2461元),合計920萬768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13萬8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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