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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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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富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昌 被 上訴人 成遠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 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7月24日,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同年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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