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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景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景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東億海事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254萬4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566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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