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景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景祺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東億海事工程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
,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254萬453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萬566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