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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31號 原   告 寶擎技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瑜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 被   告 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祿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  7月1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103年7月5日前陳報下列事項: ㈠、本件原告是否已依系爭合約書第4條第2款約定出具保固切結   書予被告?如有,請提出保固切結書過院,並說明提出之時   間。 被告應於103年7月5日前陳報下列事項: ㈠、被告提出諾貝爾工程有限公司、泰山保溫工程有限公司之保   固切結書所載保固期間起訴日期係如何計算(見本院卷㈡第   30-32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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