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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至遠聯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崇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建字第 23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7,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58,3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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