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至遠聯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崇榮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建字第
23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7,32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合58,3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