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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4號 上 訴 人 慶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靄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納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1 年度建字第 24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叁仟捌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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