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4號
上 訴 人 慶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靄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納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1 年度建字第
24號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叁仟捌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