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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48號 原   告 欣佑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之設立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本件請求被告給付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表明被告侵權加害行為具體內容、時間、方法、原告   受侵害之權利或利益、損害發生之原因基礎事實與被告侵權   行為或不法行為間之因果關係,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   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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