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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50號 原   告 三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啟峻 原   告 大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奕涵 被   告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0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 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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