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56號
原 告 欣佑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電力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台灣電力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正確名稱,並提出
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最新
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
本件請求被告給付所依據之
法律
關係,表明被告侵權加害行為具體內容、時間、方法、原告
受侵害之權利或利益、損害發生之原因基礎事實與被告
侵權
行為或不法行為間之
因果關係,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
按被
告人數提出
繕本及證物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