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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58號 原   告 造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瑄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奕勢實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34,790 元,應   繳裁判費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4,75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本件請求之工程款相關契約,並以繕本   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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