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58號
原 告 造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瑄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奕勢實業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34,790 元,應
繳
裁判費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4,756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1 件及本件請求之工程款相關契約,並以
繕本
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