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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65號 原   告 國洲石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至遠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4,279,2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欠42,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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