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1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印象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正 訴訟代理人 李志雄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淨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恩彰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  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4月1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103年3月25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㈠主張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逾1年時效之理由(請具體說   明如何計算) 被告應於103年3月25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㈠就原告主張系爭工程追減15萬4616元,詳細工項如原證6第2   頁(本院卷㈠第123頁),是否爭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