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16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印象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正
訴訟代理人 李志雄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淨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恩彰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上列
當事人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
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4月1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103年3月25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㈠主張被告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已逾1年時效之理由(請具體說
明如何計算)
被告應於103年3月25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㈠就原告主張
系爭工程追減15萬4616元,詳細工項如原證6第2
頁(本院卷㈠第123頁),是否爭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