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17號
原 告 吉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秀麗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
被 告 三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良吉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楊長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