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同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錦森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
建字第326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部分上訴到院
,查
本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3 萬7996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萬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