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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同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錦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 建字第326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部分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3 萬799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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