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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3號 原   告 俊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久 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律師       陳麗嘉       王宏濱律師       林大偉律師       劉曦光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複代理人  蘇騰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8 月24日上午11時,在 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陳 報:㈠工程詳細表第571 項「包商利潤」單價「17,261,904.22 」如何計算而得?㈡原告請求總表附件4 「夜間施工增加費用明 細表」第5 項「包商利潤698,147 元」,與所請求之工地管理費 、總公司管理費是否重疊?㈢鑑定報告第25-33 頁各表所示「夜 間施工費用」(即原告主張之金額)各欄金額之計算式(應列出 計算結果,並說明鑑定報告所載金額是否有計算上之誤差)。㈣ 停工期間,駐場9 人所執行之工作內容及其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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