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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3號 原   告 俊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久 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律師       陳麗嘉       王宏濱律師       林大偉律師       劉曦光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複代理人  蘇騰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0月12日上午10時45分 ,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對於原告105 年8 月24日「民事辯論意旨補充理由狀(二)」關 於「包商利潤698,147 元與工地管理費、總公司管理費無重複」 、「本件請求之工地管理費與停工無關」之論述,及原證59之計 算與說明,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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