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33號
原 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長春藤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
代理人 莊雅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陳家祥律師
被 告 業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偉聖
訴訟代理人 黃均熙律師
陳羿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於被告另訴請求給付工程款(案列: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334號)中為抵銷
抗辯,必待另案抵銷之金額結
算後,始得於
本件對被告為請求,另案訴訟之結果為本件訴
訟之先決問題為由,裁定本件於該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㈡第21-22頁)。
二、茲查明另案訴訟經本院以101年度建字第334號判決後,
嗣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字第630號判決,再經最高法院於
民國109年2月12日以108年度
台上字第1265號判決
駁回原告
(即該訴訟被告)之第三審
上訴,有各該判決
可憑(見本院
卷㈡第55-79、151-176頁),訴訟已告終結,本件裁定停止
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