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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春藤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黃于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業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 一、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判命上訴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323,477元,及 自民國102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上訴標的金額為4,323,4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800 元。 二、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係判命上訴人長春藤健康生活股 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1,409,788元,及自102年1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訴標的金額為 1,409,7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 三、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三項係判命上訴人長春藤健康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7,159,687元,及自102年1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訴標的金額為 7,159,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82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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