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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枝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 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9,184,0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97 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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