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正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 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1,0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 4,1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